市院立案侦查的淇滨区法院法官常向前滥用职权案一审有果


近日,由鹤壁市院立案侦查终结交由淇县院提起公诉的原淇滨区法院法官常向前滥用职权案一审有果,淇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常向前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常向前,男,34岁,原鹤壁市淇滨区法院鹤壁集乡法庭庭长。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1993年1月至2月间,鹤山区鹤壁集乡梨林头老君庙煤矿在鹤壁市新华街城市信用社贷款三笔,合计本金148000元,借款到期后直到1996年6月18日仍欠本息147244.79元未还。1996年6月18日,新华街城市信用社以三笔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该煤矿起诉至淇滨区法院(原郊区法院)鹤壁集乡法庭,法庭当日受理后,由时任该法庭审判员的常向前负责审理。同年6月29日,原被告双方在常向前的主持下,达成了三份调解协议,随后法院制作了三份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单位职工李存伟口头申请法庭执行,该煤矿矿主孙真喜于同年7月26日和8月29日分别履行了3万元和2万元本金,下欠97244.79元未履行。之后常向前调离该法庭。
  1997年初,被告人常向前又调至鹤壁集法庭,并主持该法庭工作。被告人常向前未经主管领导审批即安排法庭工作人员于1997年10月18日以(97)法执裁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对梨林头老君庙煤矿进行查封。1997年12月10日再次对梨林头老君庙煤矿作出(97)法执裁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该矿主副井及全部财产,并制作了查封物品清单。之后被告人常向前未对梨林头老君庙煤矿二号井进行评估和委托物价部门作价,在被害人孙真喜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将被害人孙真喜已签过字的空白稿纸交给耿光斌,让耿光斌填写买卖煤矿协议内容,后又让买主李付林在协议上签字。于1998年元月21日将该煤矿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孙付生和李付林,所得款项并未偿还鹤壁市新华街城市信用社的借款本息,给被害人孙真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该矿当时的全部物品共价值954964元。
  该案由鹤壁市院立案侦查终结后交淇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4年11月15日,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将被告人常向前提起公诉。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