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三项措施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今年以来,山城区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采取三项措施,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是明确轻缓刑事政策适用对象。将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从轻条件的过失犯和其它确有必要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犯罪嫌疑人确定为轻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强烈的案件,则坚持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在审查逮捕案件中,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明确轻缓刑事政策适用对象。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宋某等人盗窃通信电缆一案。该案犯罪嫌疑人虽均为未成年人,但他们在短短数月时间内盗窃电缆四十余起,致使被盗地区通信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移送审查逮捕后,该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准逮捕。

二是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改革。他们注重教育感化、对未成年人采取人性化的讯问方式,坚持做到与其监护人、所在学校或所在的派出所沟通,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状况、日常表现以及悔罪表现等方面的材料;案后注重回访帮教,对可以继续留校就读的,积极与校方联系,使其重返校园接受教育;对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的,落实跟踪帮教措施。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的一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放火案。嫌疑人王某刚满14岁,其仅是因为不老师的管教一时冲动用打火机将老师被褥点燃,导致老师办公室内物品被烧毁。该案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王某主观恶性小,其根本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王某到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其监护人积极赔偿学校及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学校及被害人的一致谅解,均要求对王某从宽处理。山城检察院从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依法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学校、老师、监护人组成帮教小组,以达到真正挽救之目的。

三是全面客观的审查判断证据。他们既注重查明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查明无罪、罪轻的证据,严格案件审理程序,严把案件质量关口。针对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依法应提供犯罪嫌疑人无罪及可以依法从轻、减轻的证据,而侦查机关未提供,他们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补充,防止因时过境迁,造成证据毁灭难以收集,以保证在占有最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依法作出决定。

2007-11-30 11: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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