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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决定劳动教养后,没有被立即送交劳教所执行,而是在被决定劳动教养后一个月内送交劳教所执行。其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呈报单位应当在《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执行。该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的二日内,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劳动教养决定,并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和法院宣判后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的场所。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在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决定劳动教养后,其身份已发生变化,已由犯罪嫌疑人变为被行政处罚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立即送交劳教所执行。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在《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后,继续关押在看守所缺乏合法性。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解决:1、对《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五十二条增加规定,即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应立即向在看守所羁押的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劳动教养决定,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并立即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执行。2、在《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后未送交执行的,看守所应立即通知办案单位,并报驻所检察室。办案单位在接到通知一日内仍不执行的,由驻所检察室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办案单位在接到通知二日内仍不执行的,由驻所检察室移交至该办案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对其是否涉嫌滥用职权或非法拘禁进行调查。(朱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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