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所检察室有哪些职权


20019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机构改革的规定,设置派出检察院,在监管场所设置派出检察室。”当前,在监所检察系统都设置有地方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

根据《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驻所检察室在派出它的检察院或者监所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责。具体有:(1)对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看守所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3)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立案侦查;(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5)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6)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7)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8)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实行监督;(9)负责检察长,监所检察处、科交办的其他事项等。派驻检察室的工作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监管干部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席进庄)                         

2007-11-30 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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