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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快,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很难开展,群众告状难,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事情普遍存在。因此,探讨在法律上规范对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积极的重要的历史的和现实的意义。
一、对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现状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实践中,虽然全国检察机关已设置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多年,然而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大的司法解释、两高联合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基本上无法开展,仅有的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事后监督也很无力,造成公民进行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院进行判决、裁定,是否依法进行,判决、裁定是否公正,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公民告状难、审理公正难、判决执行难、权益保障难的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中,没有检察机关到场监督,审判人员在政治、业务素质上的一些欠缺,导致当事人对审判机关的不信任、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影响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这与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与胡锦涛总书记最近提出的政法机关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执法指导思想,都是不相协调的。
二、对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要借鉴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经验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要充分地使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还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明确具体的规范。一是要借鉴监所检察的成功做法,应由检察机关在法院派驻民行检察室,从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受理、立案、调解、判决或裁定,全过程参与监督。法院审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从立案到调解或审判、执行都要通知检察院派人参加监督。从而变事后监督为诉中监督。二是检察机关在参与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应制作自己的法律文书,如审判人员受理、立案、取证、调解、判决过程,检察人员要做监督记录;法院在判决、裁定书中要写明检察院派人参与对审理的监督情况,并将判决、裁定送检察机关一份。三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职务犯罪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及时采用检察建议提出纠正意见;对法院显失公平、公正的判决裁定,依法行使抗诉权,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四是对当事人不正确的意见细心做法律解释工作,促当事人息诉,真正做到法、检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对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进行明确法律规范的意义
法律只有对以上做到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参与到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实实在在进行法律监督,才确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进行明确法律规范,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搞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所必需的。
只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明确具体的规范,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中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才会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在诉讼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和纠正,克服“大错不犯、小错不少”的执法现象;二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活动中,能够不断强化接受法律监督确保执法公正的意识,克服“唯我独审、唯我独断”、“天王老子奈我何”与“执法为民”相违背的思想观念;三是使当事人通过审理活动强化对法律监督的认识,认识法院的活动是接受监督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审判判决和裁定不公正是有地方可申诉的,克服当事人对执法活动不公正有冤无处申、有错无人纠的思想意识。总之,通过法院审理活动接受监督,改变当事人不正确的看法,减少违法、疏通申诉渠道,可缓解不必要的矛盾,加强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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