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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非经抗诉程序,而是由同级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补充和发展。
一、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优越性
1、建议再审可以弥补民行抗诉在程序上的不足。由于法律对民事行政抗诉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现行的抗诉监督方式周期长、程序多,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告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行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式的办案结构,给民行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现行法律中,基层检察院开展民行法律监督的空间是狭小的,在司法实践中由此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基层院带来了许多束缚和困惑。而采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则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基层院的工作效率。
2、建议再审可以弥补民行抗诉在实体上的不足。现行法律规定抗诉范围过于宽泛,容易造成抗诉面过大。办案实践中,判决、裁定虽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虽然案件审判程序上存在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一般不要轻易抗诉;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在这里,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辅助手段可以发挥独特的优势。
二、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特点:
1、不受审级限制。现行民诉法、行诉法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没有直接抗诉权,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就没有这种主体上的限制,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2、抗诉监督方式的补充。用检察建议的 形式启动再审,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抗诉”程序。从二者关系来看,民事抗诉与检察建议再审都是民行检察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二者的目的一致,都是追求司法的公正,监督法院纠正已生效的错误裁判。只是建议再审权不具有法定性,启动再审程序的前提需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而抗诉的提起主体、程序、范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法律明文规定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3、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前提是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因此,这种监督方式不仅能够消除法院对抗诉工作的对立情绪,便于检法两家的相互沟通、相互配合,而且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的民行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4、以全面审查为原则。通过检察建议进入再审程序,能够避免抗诉工作中存在的抗什么审什么,不抗不审等现象,使再审法院更全面地审理案件,能更好地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三、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存在的几个问题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新的法律监督形式,以其特有的灵活性、针对性、及时性等特点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节省司法资源,纠正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大量运用检察建议过程中,检察建议本身的局限性、不规范性,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也凸显出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检察建议成为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已成为当务之急。
1、检察建议地位的不确定性,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被大量运用,产生了极大社会效益,但它却没有得到立法上的确认,其法律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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