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及初查工作的改进与规范


当前,案件来源渠道不宽、举报线索量少质差呈越来越明显趋势,并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为使有限的线索发挥最大的价值,本文针对线索的管理和初查工作的规范进行分析,以理顺案件线索管理体制,提高线索的流转速度和利用率。

一、案件线索管理和初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办案实践中线索管理和初查工作的现状,不难发现以下问题:一是线索数量不平衡,线索积压和无线索可查两种现象并存;二是多头查办线索,浪费有限的侦查资源;三是线索流转速度较慢,法律未限定初查期限,导致出现少数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现象,并且容易贻误战机;四是线索评估机制未建立,初查随意性大。上述问题累积起来,在宏观上形成职务犯罪线索利用率和成案率低的不良局面。要改变这一不良局面,必须全面审视线索管理和初查工作,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进行科学制度设计,法律或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进行斟酌完善。

二、    建立快速高效的线索流转和初查机制

(一)加快线索流转

要加快线索流转,必须从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着手。高检院规定举报中心在7天内分流线索,而线索分流后至启动初查的时间由于无明文约束,且举报中心的审查较为简单,导致实践中这段时间可能被不合理的使用,所以可缩短为3天或5天。

(二)设定初查时限

为配合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反馈线索查处结果给举报中心的规定,可规定初查一般线索的时间为2个月,特殊情况(主要是指疑难案件或具有经营价值的线索)可延长几个月,这样即使加上评估审批线索的时间也可确保在3个月内反馈线索查处结果。对于实名举报、单位举报、上级交办等线索,应优先安排初查。

三、    建立规范的缓查、存查、销毁机制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规定“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或者经初查未成案的举报材料,可暂存待查”。该规定较简单,没有对“暂存待查”的线索如何管理使用进行规范,且未区分线索的缓查和存查。实际上,有些线索具有一定初查价值,但缺乏一定条件或初查时机尚未成熟,有些线索则属于匿名举报。反映问题无实质内容、不够具体、可查价值不大,这两种线索具有一定区别,可将其分为缓查线索和存查线索,并分类管理。

(一)        缓查存查的产生条件

缓查存查线索的产生有三种情况:一是举报中心在对线索进行审查分流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线索可决定缓查、存查,二是侦查部门在对线索进行评估时认为须缓查、存查,三是侦查部门在对线索初查终结后,没有查清事实,但仍具有可查价值的线索。对于缓查存查的线索,根据线索集中管理的原则,全部应当由举报中心集中管理,并分为缓查档案和存查档案分开管理。

(二)        缓查存查线索的再评估和再利用

缓查存查线索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具有使用价值必须开展初查,如受理重复线索或关联线索时,或线索比较匮乏时。由于线索由举报中心管理,举报中心应视情况对缓查存查线索进行二次分流,或侦查部门对该线索进行再评估后填写调取线索审批表将线索重新调取出来进行再利用,以发挥举报线索的最大价值。

(三)        存查线索的销毁

缓查存查线索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和查处必要性越来越低,长期积压也不利于线索的管理。因此,有必要对线索进行定期清理。缓查线索半年无进展的,应转为存查线索管理。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存查线索一般保存三年,要案线索保存五年,过期报主管检察长同意后予以销毁。

四、    建立有效的催办、督办和反馈机制

建立有效的催办和反馈机制,有助于提高初查的效率,防止侦查部门压案不办、查案不力,同时有利于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加强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和积极性。线索的反馈分为两种:一种是处理情况的反馈,即对是否开展初查进行反馈,应当在一个月内反馈;另外一种是处理结果的反馈,其中对于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线索,应当在三个月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将立案或不立案情况进行反馈,对于本院举报中心在移送的线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查处结果。举报中心在移交线索时应附上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对于侦查部门逾期未回复反馈的,应进行催办、侦查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但实践中线索催办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主要是因为当前在以办案为核心的理念之下,举报中心实际上难以对侦查部门的活动进行监督,催办反馈制度无法贯彻落实。所以,关键还是在于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贯彻催办和反馈制度,同时将逾期不答复和超期办案作为拖案行为予以通报,并追究承办人相应责任,以形成对初查的有效监督制约。

综上所述,要规范和改进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及初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线索的管辖原则,明确分流方向,畅通分流机制;必须整合线索资源,建立市级线索网络管理系统,发挥线索的最大价值;必须建立线索评估制度,明确线索流转和初查的期限,加强对初查的监督制约,提高初查的准确率和工作效率。当然,线索管理和初查工作的规范和改进不可能一劳永逸,但只要坚持规范化的道路,对线索的受理、登记、审查、分流、评估、初查、催办、反馈、答复等各个环节进行科学分析和持续改进,必将提高线索的利用率和成案率,推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刘晗  梁现吉)

2007-11-30 10: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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