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该如何定性?


    案情:被告人劳某,男,32岁,文盲,民工。
    劳某于2005年在某私营企业打工。年底时,厂长给其他工人发的奖金高于劳某;劳对所在的碳素厂厂长和其车间主人康某不满。为了发泄心中怨气,主观上想让康某住院,让工厂出钱。于某晚10点多钟,将事先准备好已撒有毒鼠强的十块米糕,放在位于该集体宿舍(两排小平房)中的厂车间主任康某家门帘与门口之间(知道康上零点班,11时出门),当晚23时许,康某女儿出门时将十块米糕拿回家中,第二天康某一家四口分吃三块后全部中毒,造成两轻伤、两轻微伤。
     对此案,如何定性产生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理由是:劳某将事先准备好已撒有毒鼠强的十块米糕,放在其厂车间主任康某家门帘与门口之间,康某家位于该厂集体宿舍。其家人及其邻居、亲戚朋友也可能会吃到,且用撒有毒鼠强的十块米糕,数量大、毒性强。其行为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造成了康家两轻伤、两轻微伤的后果,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理由是:此案中劳某虽然在主观上是针对康某,但其客观行为上以投毒的方式,将带有毒鼠强的食物放置在被害人家门与门帘之间,对康某家人的死亡采取放任的态度,已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足以危害康家人生命安全,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案应定故意伤害罪。
     理由是本案中劳某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即对康某造成伤害,达到让其住院由厂方出钱的目的;但其客观行为上采取了晚上将事先准备好已撒有毒鼠强的十块米糕,晚上放在其厂车间主任康某家门帘与门口之间,针对的对象比较具体即特定的人——康某及其家人;对康某一家的伤、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不确定性。从造成的后果看,造成了两轻伤、两轻微伤的后果。因此应定故意伤害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划清投放危险物质同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后者是针对特定的人而不是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主观是想用投放危险物质方法故意伤害康某而不是公共安全;投放危险物质的对象是特定人,他将危险物质放在被害人家的门与门帘之间且在晚上被害人康某上班之前;从造成的后果看,造成了康某家人两轻伤、两轻微伤的后果。因此不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另一方面间接故意杀人是否存在未遂问题。笔者认为,间接故意杀人和其他任何间接故意犯罪一样,都不存在未遂的,这是由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特征以及犯罪未遂的本质决定的。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是可以的心理态度。这样,行为人所放任的危害结果未发生时,其结局也是行为人心理所包含的。而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不出现某种结局(危害后果),出现此结局与彼结局都 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因而在这种案件里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没了犯罪未遂形态存在的余地。因此,本案出现的伤害后果只能定故意伤害。(鹤山区检察院   王爱全  金振东)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制作